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律师谈“刘鑫众筹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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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律师谈“刘鑫众筹赔偿款”  第1张

2023年1月3日,微博词条#刘鑫对近70万赔偿发起网络募捐#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热议。2日晚,刘鑫(现名刘暖曦)通过微博账号@L-N-X-wisteria发布文章称,“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该文章开通了打赏功能,3日晚,刘鑫发微博称,已关闭打赏,总共收到2.56万元。

刘鑫微博被永久禁言!律师谈“刘鑫众筹赔偿款”  第2张

江秋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发现刘鑫疑似已经启用新的微博账号。她还认为,刘鑫网络募捐是在“继续以侮辱江歌的方式获取893人打赏”,刘鑫从来没有反思过自己的问题,永远在责怪他人。

江秋莲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二审判决书中对江歌的高度褒扬,对江歌、对她而言都是一种很好的安慰,比判决赔偿的70万元更重要。

对于此事,有律师认为,刘鑫这一行为类似众筹,其被判须赔偿江歌妈妈精神损失,而众筹偿付赔偿款可能再次在精神上伤害对方,有损于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律师:刘鑫行为可能再次造成精神伤害,有损判决严肃性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陆璇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我国《慈善法》中所述的慈善募捐,如果一个人通过写微信文章接受社会打赏,或者个人因为生活困难或者大病救助向社会募款,有赠与人给予了赠与,只构成一般民法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慈善捐赠或者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关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根据现行慈善法规定,凡是公开募捐,必须取得募捐资格,由个人发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被禁止。而刘鑫的行为应属个人求助行为而非募捐行为。

邢鑫认为,就江歌妈妈诉刘鑫案而言,法院判决赔偿款的目的,不仅是对受害人财产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即使刘鑫通过募集执行赔偿款不违法,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同时也是对江歌母亲江秋莲情感上的进一步打击,更是对法律的社会效果起到了负面示范作用。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则认为,刘鑫这一行为类似众筹行为。他认为,关于“刘鑫募捐”的法律问题,存在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判令刘鑫赔偿江秋莲侵权损失近70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故刘鑫有履行该判决的义务;第二层面,刘鑫以众筹来履行该判决义务是否合适?须看该“募捐”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丁金坤称,法院判决刘鑫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而募捐偿付赔偿款可能再次在精神上伤害原告,有损于法院判决严肃性。

如果刘鑫未在期限内履行赔偿,江秋莲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邢鑫称,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9.6万元,经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如果刘鑫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赔偿,江秋莲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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